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搬家公司职员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?

作者: 来源:http://www.hzbjgs.cc/ 日期:2015/7/2 8:10:02 人气:21 评论:0

现实困惑:

苏某、董某、刘某为某搬家公司职员,受公司指派为房某搬家。在搬运过程中,苏某不小心将房某家的水晶花瓶打破,而董某却趁机偷走了房某的一件工艺品。房某发现后,找到其搬家公司要求赔偿。搬家公司应否赔偿房某的损失?

律师说法:

房某可以要求搬家公司赔偿其水晶花瓶的损失。对于被董某偷走的工艺品,房某只能要求董某返还。根据法律规定,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,承担民事责任。因此,苏某将房某的水晶花瓶磕坏,是属于在经营活动范围内的行为,由此给房某造成的报失应由其法人(搬家公司)承担民事责任。而对于被董某偷走的工艺品,因为董某的行为不属于法人的经营活动范畴,而是其个人行为,所以搬家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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